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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戀應有的尺度

    花蓮北區某校一名卅多歲已婚國中教國文女老師,被控性侵未滿十六歲的國三男學生事件,引爆東部杏壇,法院認定位女老師,並非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即俗稱之「狼師條款」)「狼師」,而是男學生愛上她而輕判。

    法院的判決是否妥適不談,但從女老師已婚,具有有夫之婦的角色,以為人師表的身分,以及男學生還是未滿十六歲,涉世未深、智慮未臻成熟的少年、年齡都已可以當學生的媽媽 ,怎麼看都有違倫理道德,這並不是正常的「師生戀」。

    從司法的角度,已婚的女老師和男學生發生性關係,就涉及到刑法通姦罪問題,不過台灣己在今年五月底修法通姦除罪化,女老師就沒有刑責,如果女老師的配偶,向男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男學生是性侵案的被害人,法院會怎麼判,倒是有趣的事。

    二○○一年發生的「小鄭與莉莉」事件轟動社會,當時剛喪夫的四十九歲莉莉在經營卡拉OK店,而剛滿十八歲的「小鄭」在店裡打工,兩人互有好感偷偷交往,小鄭的爸媽發現後出面制止,鬧得小鄭離家出走,鄭爸鄭媽不得已下報警處理,才使得這起「姊弟戀」浮上媒體版面。

    一個剛成年的男孩愛上一個年紀可以當自己媽的中年女人,這件事當時轟動了社會,兩人受盡各種冷嘲熱諷。莉莉的女兒氣得把媽媽趕出家門,小鄭的爸媽也揚言斷絕親子關係。後來,小鄭面臨兵役問題,莉莉不想他入伍後被嘲笑,這段戀情只維持了一年。十多年後的莉莉坦言:「我還在贖罪!」

    師生戀並非罪惡,而是要看師生之間的年齡差距、場域,許多國家的師生戀都譜下完美的結局,但在台灣值得注意的是,為師者,有兩條法令必注意,一是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二是「教師法」。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七條: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持平而論,師生戀會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因為師生間的互動(上下的教學關係、老師對學生應該一視同仁)與情人間的互動(平行的情愛關係、情人是最特別的人)本質上不同且不相容。倘若學生未滿十六歲,即使願意與老師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老師的行為仍構成刑法第二二七條與幼男幼女性交猥褻罪,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定義之性侵害。

     法界人士分析,即使學生已滿十六歲,甚至已成年,老師尚未婚嫁,校方仍得以師生戀違反專業倫理,屬於教師法「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對老師為行政懲處、教育處置,以維護專業倫理、教學品質、學習環境。

    社會期待學校是教育、學習的場所,社會大眾期待老師在學校認真教學、學生在學校認真學習,期待老師言行符合師道,堪為學生的模範,對學生傳道、授業、解惑。因此,社會無法接受老師憑藉學識、年齡、身分、智識程度、社會經驗上的優勢,掌控學生成績優劣、畢業與否的權勢,利用教育學生的機會及學生對老師的信賴,跟學生談戀愛,混淆學生對老師的情感,耽誤學生的學習及發展,影響學生的人際關係及價值觀,也破壞了其他學生的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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