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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前處長李裕仁貪瀆案 花蓮地檢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花蓮地檢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辦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前處長李裕仁及花蓮縣體育會理事長汪錦德等人所涉採購弊案,於上週五以李裕仁、汪錦德等人涉犯刑法洩漏國家以外秘密罪嫌與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嫌,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提起公訴。AM7A7963_拷貝_2.jpg
    李裕仁於前年任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副處長時,教育處向行政院教育部體育署爭取補助經費後,指示轄下所屬之花蓮縣立體育場辦理「花蓮縣立棒球場友善設施改善計畫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花蓮縣立棒球場友善設施改善計畫整建工程」採購,還指示花蓮體中等學校辦理「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採購。
    李裕仁明知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公部門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投標廠商不得以無正當理由予以差別待遇,而且公部門辦理採購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AM7A9286_拷貝_2.jpg
    李裕仁竟夥同汪錦德等人,把「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及含有平面配置圖、執行步驟、工程數量、單價等資料之「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107年6月26日修正版」電子檔給有意投標的廠商,李裕仁在鯉魚潭設計案事後收受廠商所交付之賄款達新臺幣81500元,並圖利廠商30萬元利益。
    地檢署已將被告連同卷證一併送交花蓮地院,羈押與否將由法院裁定,花蓮地院表示,屆時開合議庭時將裁定繼續羈押,後續分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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