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給經濟弱勢人士將享有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透過房屋稅及地價稅的租稅優惠,鼓勵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經濟弱勢族群,制定「花蓮縣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租稅優惠自治條例」,房屋所有權人將自有住宅出租給無自有住宅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所得家庭、身心障礙者等,經縣政府確認承租戶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屋主即為「公益出租人」。該局會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清冊,主動適用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免由公益出租人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土地,在一定面積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需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當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即可於有效期間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適用。

    民眾如有意願將住家用房屋出租成為公益出租人,可經由花蓮縣政府建設處網站查閱相關資訊,或電話洽詢(038-227171轉534至537)詢問細節。如有地價稅疑義,請撥打地方稅務局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9;玉里分局03-8882047轉212至213及23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