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逾期未繳納者將會受罰!

    花蓮王姓民眾日前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的裁處書,經向稅捐機關電話詢問的結果,才知道是因為自己的車輛108年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納,而於109年7月30日被查獲將車輛停放於公共道路所致。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30日;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開徵,上期為每年4月1日至30日,下期為每年10月1日至31日。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若使用公共道路 (含行駛及停放)經查獲,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因此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各稅捐稽徵機關除運用警方查獲資料外,亦會運用車牌辨識系統及路邊停車格等資料,清查未繳清稅款的車輛,所以為維護自身權益,請車主務必要如期繳納稅款,若已逾期仍應儘速繳納,以免被查獲而受罰。如對地方稅務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03-8226121分機242~246、248,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