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費用要由「奠儀」出嗎?用剩了歸誰所有?

有親人往生後,親人生前的親朋好友,以及家屬的親朋好友來悼念時,民間習俗都會致贈「奠儀」。喪葬費用要由奠儀來出嗎?用剩了歸誰所有?

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一般來說都是由子女來負擔,但這筆費用算不算「繼承費用」?民法第1150條前段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換言之,「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等「繼承費用」,要由遺產中支付之,若喪葬費用屬於「繼承費用」,就要由遺產中支付之,由遺產來負擔,遺產變少了,繼承人能分到的,也就減少了。

但是,喪葬費用是不是屬於「繼承費用」?民法並無明文規定。喪葬費用看起來跟遺產管理與遺囑執行又沒有直接關係,可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將被繼承人之喪葬費,與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一同規定,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所以,解釋上可以把喪葬費用當作是「繼承費用」,子女為被繼承人支出之喪葬費用,可以先從遺產中扣還。

「奠儀」俗稱「白包」。在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站查詢結果,「奠」一字其義為:「祭獻,用祭品祭神或向死者致」,「奠儀」一詞之義為:「致送死者家屬的金錢,用以代替祭品」;許慎所著《說文解字.丌部》:「奠,置祭也」。

故依我國慎終追遠之傳統及民間葬禮之習俗,繼承人為追思或敬悼被繼承人,無可避免相關喪葬費用之支出,而被繼承人之親友為向死者表示追思或敬悼之念,亦每有按其與繼承人或被繼承人親疏遠近之差異,對繼承人(喪家)為不同程度之物品或金錢餽贈,以供作祭品或補貼繼承人為追思,或敬悼被繼承人所為之財產性支出。所以,「奠儀」是被繼承人過世後才增加的財產,屬於親友間,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無償贈與繼承人之物品或金錢,以代購置祭品向往者祭拜,並向生者慰問之意,與遺產屬於過世時已經存在的財產不符,故非屬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留存之遺產。因此,奠儀在法律上,是親友與特定人之間的一種贈與。

如果致贈奠儀的人,是全體繼承人共同的親友,無法區分是特別要贈與給某位繼承人的,此時奠儀應視為是要贈與給全體繼承人,但若贈與人明顯是某繼承人個人的朋友或同事,和其他繼承人無關,則應該是屬於特定人之贈與。

司法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家上字第 275 號判決「按遺產者,係指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民法第1148條第1     項規定參照)。遺產之收益,則係基於前項財產上權利所得之天然或法定孳息。苟非前開權利或收益,而係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所另行取得之財產上權利,自非屬遺產或遺產之收益。

基於我國慎終追遠之傳統,民間葬禮習俗上,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之親友為向死者表示追思或敬悼之念,每每有按其與繼承人親疏遠近之差異,對主辦喪葬之繼承人(喪家)為不同程度之物品或金錢餽贈,此項物品或金錢之餽贈,即民間俗稱之奠儀,於繼承發生時並不存在,非屬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或基於所遺財產所生之收益,核其性質,要屬親友間對於繼承人之無償贈與。

且辦理喪禮時,親友之所以致贈奠儀禮金,或係基於其與特定人(應含與被繼承人、繼承人、或前二者之親友)間之親誼關係,抑或係基以往己身受贈 而所為回贈,衡諸常情,接受奠儀之繼承人將來如遇致贈奠儀之人家中辦理喜喪事宜時,亦會憑此而回贈奠儀或禮金。」、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家上字第111號判決「奠儀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之親友為向死者表示追思或敬悼之念,按其與繼承人或被繼承人親疏遠近之差異,對喪家為不同程度之物品或金錢餽贈,以供作祭品或補貼繼承人或敬悼被繼承人之財產性支出,非屬被繼承人之遺產。」均採相同見解。  

既然奠儀不是遺產,喪葬費用就不應該由奠儀中扣除支出。繼承人中若有人主張喪葬費用應先由奠儀中扣除支,是沒有道理的。

作者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退休、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