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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傅崐萁戒護就醫,談監所醫療人權

    花蓮縣前縣長、現任立委傅崐萁因案入監執行,近日因腳掌扭傷骨折及心血管疾病戒護就醫,一時引發外界質疑特權之議? 但依法來説,傅因病況緊急,戒護就醫是受法律保障、絕非特權,此例亦凸顯了監所在矯正、教化及重視醫療人權的重要意義。

    《監獄行刑法》規定,犯罪收容人可獲得醫療診治的方式,可分為:在監醫療、自費延醫診治、移送病監、戒護就醫、保外就醫等。依第63條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但保外就醫與戒護就醫,有三個相同點,即 「受刑人現有疾病、監所內無法醫治、經監督機關核准」,也有三個不同點,即保外就醫適用「刑事訴訟法程序」需要「交保」,戒護就醫則否;保外就醫無戒護,不會成立脫逃罪,戒護就醫則否;保外就醫期間,不計入刑期,戒護就醫則否。 

    又依《法務部矯正署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監獄得報請矯正署准其保外就醫的原因有六:「(一)罹患致死率高疾病,預料短期內將因而死亡。(二)身心障礙嚴重,無法自理生活,在監難獲適當照護。(三)病情嚴重必須長期監外住院治療。(四)肢體障礙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復健。(五)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之危險。(六)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故在實務上,通常是收容人病況嚴峻或複雜,限制其人身自由已無意義,才能保外就醫,否則通常使用其他種治療方式。

    由於保外就醫的條件相當嚴格,甚至造成有癌末的受刑人,申請保外就醫一再被駁回,等到核准出監了,不到幾天便死亡的結果。根據《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追蹤收容人保外就醫後續狀況,2017年保外就醫總人數為623人,保外後於當年度死亡人數達147人,占23.6%,2018年度保外就醫總人數為603人,保外後於當年度死亡人數有132人,占21.9%,幾乎每5人中就有1人死亡,顯示在保外就醫後當年內死亡的受刑人比例仍高。花蓮監獄即曾發生有兩位受刑人在獄中得了B型流感,其中一名受刑人咳血數日,獄方才協助將他們送醫,直到病患生命危急時刻,才要家屬前來簽署保外就醫同意書。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就指出:「花蓮監獄對兩位收容人罹患重病時,診療過程不夠積極,未能妥適安排戒護緊急外醫,獄方人員欠缺防疫警覺,未隔離傳染病患,坐視感冒疫情散播,有明顯疏失。」

    然而,卻有些少許的個案,明明還在保外就醫期間內,仍然活躍於檯面上,例如前總統阿扁保外就醫後,多次延長到處趴趴走,法務部還發佈新聞稿說,這是醫療專業問題,不是政治問題,外界難免質疑法務部保外就醫的標準在那裡?是否遇到權貴就轉彎?

    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曾說:「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國民,並非憲法基本權保障的『棄民』。」另依《兩公約施行法》之意旨:自由被剝奪之人,仍應受到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因此,不管受刑人入監前是什麼職位,入監執行刑期罰還是有基本人權。

    所以,真正的問題是監所內的醫療行為符合醫療人權嗎?醫療行為需仰賴醫療人力、醫療設備、醫療用品等軟硬體,才能維持正常的運作。醫療人力部份包含醫師、護士、護理師及檢驗師等,遑論醫療設備價值不菲。因此,想要健全監所內的醫療使其發揮功能,當然要有充足的人力和設備。台灣的監所人滿為患,看病看診需求高,102年1月1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即「二代健保」)明示刑期於二個月以上之收容人亦為保險對象,雖然矯正機關收容人納入全民健保為醫療人權往前邁進一大步,但監所以「矯正」、「教化」為主要目的,法務部不可能將有限的經費預算投注在這方面,因此,醫療人力和設備長年以來一直處於不足的狀態,矯正醫療工作無法順利進行。

    監所收容人因為犯罪矯治的緣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在保障收容人醫療人權的同時,因戒護的需求,就醫時間及處所均受到限制。實務上的做法,原則上收容人應優先於監獄內設置的門診就醫,但這只能處理一般輕微的疾病,如較嚴重的疾病有轉診的必要,則以戒護外醫方式至監獄以外之健保特約院所接受近一步檢查或治療。又基於戒護安全,住院時應優先入住戒護病房接受治療;無戒護病房時,以入住於保險病房為原則。

    若仍然不能獲得適當的醫治,則進一步考慮是否移送病監或給予保外就醫。由於監所對於上述處置擁有相當大的裁量權,自然應該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並將醫療專家出具的意見,適時對外說明,才不會引起不必要的揣測。入監執行刑期是在償還過去違法行為的代價,並非在剝奪受刑人的生命及健康,所以,任何受刑人都有最起碼的醫療人權,監所在實施「矯正」、「教化」的同時,更應兼顧醫療人權,才能真正落實人權治國的理念。

作者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退休、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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