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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資格用考的好?還是用選的好?

    世界各國對於法官資格的取得,有用考的,也有用選的。大陸法系的國家,例如:德國、日本等都是經過嚴格的考試、受訓及格後取得。英美法系的國家,例如:英國、美國等都是從檢察官、律師、學者中遴選出來的,而且往往經過一段時間後還要通過選民的投票考驗。

    法官考試很難考,能夠通過考試及受訓取得資格的都是菁英,學識及能力應該不用懷疑。以台灣目前的考選制度,大都是經過大學制的四年法學院訓練,通過考試後再經過二年的司法官學院實務訓練,就取得司法官資格,與同樣採取考訓模式的德國係以二階段考訓模式的情形不同。但臺灣一般法律系畢業學生參加國家考試,考試資格並沒有門檻,大學教育缺乏培養社會經驗的過程,所學專業限於法學亦過於單一,無法準確解釋現代多元的、分工的社會紛爭。就考試內容方面,科目過多、科目設定與實務需求不符、無法藉由申論題測驗出考生性向,其是否適合作為終身的職業法曹,另在實務訓練階段又缺乏適當的淘汰機制,導致臺灣法官取得資格平均年齡偏低、沒有實務經驗的背景。這種情形,連帶造成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存有疑慮,尤其對於地方法院判決的折服率與維持率始終無法提升。

    近年來司法行政當局,深知這種考訓制度並無法培養出具有社會經驗的司法官,以致於判決背離一般人民的法感情,因而倡議改以美國的法官任用制度,以遴選為主,大力推廣律師、學者轉任法官制度,希望讓法官來源多元化,但因法官案件量負荷過重,工作環境惡劣,難以吸引具有豐富社會經驗、法律專業受到公認的法學教授或資深律師青睞,實行效果一直不彰。相較於德國、日本的法官也是用考的,但彼邦的司法公信力一直都很高,足見用考的方式取得司法官資格,並不是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因此,不必念茲在茲要將司法官資格的取得改用選舉的!勿寧是應該重新檢視,現行考訓制度所呈現的問題。  

    以德國來看,法學教育主要分成二階段,第一階段即是大學的教育,法學教育是以養成「一致的法律人」為目標,也就是說,任何想要從事法律相關行業的人都必須經過相同的學術養成過程,並以第一次國家考試作為結束。第二階段是實習,並以第二次國家考試結尾。換句話說,第一階段主要是學習法學理論,第二階段則是重視實務工作。大學教育一般要經過7個或8個學期,之後學生若認為自己準備充分,可以登記參加第一次國家考試,考試內容各邦有不同的規定,但大多包含各學校的特別法律領域的考試及各邦司法機關的義務課程。若學生未通過考試,有再一次應考的機會。若通過第一次國家考試,便可被稱為「國家的候補官員」(Referendar)。 在通過第一次國家考試之後,通過考試之學生則有實習的權利,這主要是讓學生能熟悉傳統的法律實務工作,實習時間為2年,並區分成不同階段,大體來說,有3到5個月在民事法院,3到4個半月在刑事法院,3到4個月在行政機關,9到10個月在律師事務所,其餘3到6個月則可自由選擇處所,例如公證處所、(非)法人團體、民間公司或大學法學院,當然也可以在海外實習。實習之後,就是第二次國家考試,筆試加口試,若未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同樣也再有一次應考的機會。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的考生可以獲得國家候補文職人員(Assessor)的頭銜,同時已被認為具有「法官職務的能力」,也就是說,其有要求成為法官的權利。具備法官職務的能力同時已被認為是所謂的「完全法律人」(Volljurist)。完全的法律人可以成為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人或高階的行政文官。

    因此,改變考試方式,落實實務訓練以及淘汰機制,一樣可以解決目前考訓制度引發人民對於司法信賴度不高的原因,並非一定要用選舉的方式,遴取有社會經驗的人士充當司法官,才是良方!

    作者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退休、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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