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不宜輕易廢除

    打民事官司和刑事官司最大的差別,就在於前者要先向法院繳納一筆裁判費。裁判費很貴,對於一些被害人而言,因為犯罪受到損害,還沒拿到錢之前就要先付出一筆錢,著實有些困難。所以,刑事訴訟法設計,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讓提起民事訴訟可以不用繳納裁判費。但近來有人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刑逼民」,應該加以廢除?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優點在於:1.不用繳納裁判費:一般民事起訴,法院會按訴訟標的金額徵收約略1%裁判費,但刑事附帶民事免徵裁判費。2.依循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及所調查之證據:凡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以及調查過的證據,民事賠償認定上,都視同已調查,民事部分可有效減少審理時間。但缺點在於:1.曠日費時,等待期間長實務上運作上,刑庭法官雖然可以於刑事審理時,一併審理附帶民事案件,但法官幾乎都不會這麼做,都是擺著不處理,在刑事判決後,再裁定把附帶民事案件移送到民事庭審理。所以附帶民事要開庭的時間,都拖得非常久。2.求償的範圍受到限制:刑事附帶民事程序,只能針對被告所犯刑事法律保護法益範圍求償。但如車禍同時有受傷、車損,但車損部分不會成立犯罪,所以附帶民事求償,也只能針對受傷部分求償,車損部分並非附帶民事審理的範圍。另外,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以因犯罪而受 損害之人為限。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係指因犯罪行 為直接受損害之人而言,至其他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但既非因犯罪而直接受其侵害,即不得認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故刑事被告縱有因背信或侵占而侵害公司財產之情事,其直接被害人仍為公司本身,該公司股東僅係基於股東之個人地位間接被害而已,並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69號、99年台抗字第934號、104年度台抗字第655號裁定意旨)。

    尤其,附帶民事訴訟最為人詬病的就是「以刑逼民」,即被害人不正當利用刑事程序處理民事案件,而有浪費司法資源之情形。但在有些案件,加害人都不出面處理,或者就是協商賠償都不能達成共識,或是否認自己肇事責任,例如車禍案件,被害人只得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迫使加害人為避免面臨坐牢的危機而出面「認真」處理問題。

    因此,附帶民事訴訟仍有其存在的價值,不宜輕易廢除。以往實務界囿於附帶民事訴訟都是在「以刑逼民」的窠臼,產生許多不友善的實務見解,例如: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否准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往昔民事庭常逕以訴訟不合法裁定駁回,此際若時效期間將屆至,對於當事人將產生無法彌補的損害。民事大法庭成立後,大法庭作出裁定,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與民事訴訟無差異,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即便刑事法院沒有對被告宣告有罪判決,原告仍可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到民事庭,並繳納訴訟費用、補正訴訟程式,不應剝奪原告繳納裁判費,請求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紛爭的權利。因此當刑事庭將案件移送民事庭時,客觀上已使原告相信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為合法的外觀,若民事庭法官不允許原告補繳裁判費,就以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予以駁回,等同讓原告承擔法院錯誤移送或審理延宕所產生的不利益,對原告顯不公平,自應給予原告補正的機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大法庭裁定),已能進一步保障被害人之權益。若實務見解能改變只有「直接被害人」即「間接被害人」亦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見解,則對於被害人權益之保障,應該更加趨近於完備。

    作者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退休、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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