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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條文修正三讀通過 在花蓮賣「萊豬」最高罰10萬

    花蓮縣議會今天上午進行第19屆第12次臨時會二、三讀會的議程,縣府在此次臨時會所送交的24項議案全數三讀通過,其中包括修正「花蓮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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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條文除原來的經公告之核災地區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器具、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禁止於本縣販售或加工供應等條款外,再增列「含有乙型受體素的牛肉、豬肉等所有肉類及相關產製品及其他經本府公告之食品,禁止於本縣販售或加工供應」條文,未來牛肉、豬肉等肉品及相關加工品,只要含萊克多巴胺在內的乙型受體素,禁止在縣境內販售或加工供應,違法可罰10000到最高100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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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今天也進行攸關開放進口美國萊豬的九項行政命令和相關修法草案,下午經朝野發言後,表決通過關於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的行政命令,允許豬隻肌肉中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容許量,肌肉為0.01ppm、肝臟、腎臟各為0.04ppm。立法院預計今將完成處理所有九項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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