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未了!曾淑懿二審獲判無罪 前沈姓鄉長參選人不服請求檢方上訴

    壽豐鄉前鄉長曾淑懿,遭控違反選罷法一審法院判刑四年,經上訴高分院日前判決出爐結果逆轉,曾淑懿獲改判無罪,同時競選的沈姓候選人不服(現任美國紐約州大學教授),認為判決事由違反經驗法則,悖離社會常情,具狀向高分院檢察署,請求檢察官上訴。



    沈姓參選人108年與曾淑懿及本案檢舉人謝姓男子同參選第十八屆壽豐鄉長,曾淑懿被控於選舉前,多次與許姓椿腳共同前往謝姓男子家中,期約並交付5萬元「搓圓仔」勸退謝男放棄參選,一審地方法院以事證明確依違反選罷法判刑4年,曾女上訴花蓮高等法院。 二審審理期間,謝姓男子已經在109年7月死亡,同年12月高分院審理終結認謝姓、許姓椿腳的前後供詞反覆,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曾女無罪。沈姓參選人認二審法院,輕忽謝、許二人在案發初供及一審偵查審理的有罪明確事證,無視謝、許二人事後為曾女脫罪卸責的意圖,實屬荒謬。又本案民事部分已在109年3月被判當選無效(初審曾女自行請辭鄉長乙職)。


    此案關係人沈姓參選人不服高分院判決,110年1月6日具狀向檢察署提出聲請,祈請檢察官上訴,並指出,一審時共犯許姓椿腳對地方法院以期約賄選判處有罪,其中坦承受曾女委託共同前往拜訪謝姓參選人,請其改選鄉代表已約定贊助保證金乙事,並放棄上訴權益(確定在案),沈認為二審判決罔顧了地方法院審理中明確的證據,逕而採信許姓椿腳的事後推拖之詞,大感不解,檢舉人謝姓男子於一審終結前,圖謀為曾女卸責而推翻初始於偵、調中舉發之證詞,地方法院也於一審判決書上依職權告發偽證罪,彰顯渠等二人翻供之陳述要屬操弄司法,沈姓參選人同時進一步提出疑義:許、謝兩人素昧平生何以要贊助謝五萬元保證金?又許姓椿腳經濟能力佳,何需向時任農會秘書借款?如是借款又為何只看包裝信封袋而不清點金額數目?種種疑點都未釐清,認為二審判決有輕縱違背法令之處,因此提出刑事聲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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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有法界人士認為,此案曾女民事判決當選無效,刑事共犯許姓樁腳期約賄選判決有罪確定,而共犯曾女刑事部份竟然無罪,究竟孰是孰非,同是司法判決卻是兩歧,顯有可議之處且恐嚴重影響司法信譽,不排除日後尋求相關單位查明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