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今召開礦石稅公聽會 聽取產官學各界意見

    花蓮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今天上午針對重行制定「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邀集產、官、學人士召開公聽會,地方稅務局表示,去年重行制定「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經花蓮縣議會決議將施行年限修正為一年,施行期間自去年8月1日起至今年年7月31日止,在施行屆滿需繼續課徵,應重行辦理;稅務局表示,草案中與前次不同的為課徵年限延長為4年;稅額仍維持每公噸新台幣70元。
    今天上午的公聽會由縣府地方稅務局局長呂芳枝親自主持,除了花蓮縣內的礦石、水泥業者外,縣議員田韻馨、經濟部礦務局及縣內有礦業的鄉鎮公所也派員參加會議;會議一開始先由地方稅務局針對重行制定「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進行簡報,接著再由與會產、官、學人士提出意見。
    石礦公會秘書長曾保忠表示,所有業者對於納稅都認為是應盡的義務,但是跟業者徵收的稅金應該要合乎憲法及地方稅法通則,他還指出,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第一條中,徵收礦石稅的理由為,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地方財源並衡平礦石開採對山林保育、水土保持及自然景觀之影響,所以制訂此條例;曾保忠表示,其實採礦業者已經針對上述理由,向中央林務局及環保署等單位每年繳交相關稅費,縣府又用同樣的理由跟業者再收一次,這樣根本不合理。
    縣議員田韻馨及經濟部礦務局專員朱其樂則質疑,每公噸新台幣70元,到底是怎麼算出來的,田韻馨表示,台泥及亞泥這種大公司,每公噸新台幣70元,根本無關痛癢,可是其他的中小型採礦業者,一公噸才賣到100元左右,就要被徵收每公噸70元的礦石稅,是要逼他們去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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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礦務局專員朱其樂則表示,所謂的礦石稅是否應該要把採礦業者跟水泥業者的稅率分開計算,因為這兩類業者產品售價差距極大,但卻徵收同樣的每公噸新台幣70元,這樣似乎不符稅法精神;而且在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中,針對調整地方稅稅率,不得一次調整超過30% 的規定,但自105年通過的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卻一次自原來的每公噸新台幣10元,直接調高為每公噸新台幣70元,明顯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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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稅務局局長呂芳枝回應,徵收礦石稅不是針對業者的售價來徵收,而是以業者在花蓮縣內的採礦行為而制定,至於礦石稅由原來的每公噸新台幣10元,調整到每公噸新台幣70元,是怎麼算出來的,並沒有明確回應;呂芳枝表示,今天的公聽會,與會人士所提出的意見,將會如實記錄送交縣府,為重行制定「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