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礦石稅每公噸10元調至70元 花蓮縣政府敗訴確定

 

    花蓮縣政府自105年起開徵「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礦石稅從每公噸10元調高至70元,每年約有9.1億元稅收,有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花蓮縣政府判決敗訴,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牴觸「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本文所規定之稅率調高上限,日前駁回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上訴,本案判決確定。

↓請繼續閱讀↓

    此案為107年福安礦業於花蓮縣境內開採礦石81萬2500噸,遭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依105年制定的「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徵收每公噸70元的礦石稅,共計5687萬5052元。福安礦業不服,先後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皆遭花蓮縣政府駁回,因而提起行政訴訟,去年7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敗訴,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不服,提起上訴。

AM7A0602.jpg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花蓮縣政府早於98年1月12日制定公布「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該條例實質上為接續施行,係同一稅目之地方稅條例之制定與更迭修正,自仍應有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地方稅務局以採取礦石為課稅標的,固屬合法,惟原處分所據以核計稅額之自治條例第6條以每公噸70元計徵稅額之規定,牴觸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本文所規定之稅率調高上限百分之30,乃屬無效,即系爭原處分之稅額計算乃屬無據。

    現在判決確定,未來若所有採礦業者依循此例提起訴訟要求退稅,將衝擊花蓮縣政府每年約9.1億稅收。從105年起徵計算,若業者要求退稅,以一噸超徵60元計算,每年退還金額高達7億7千多萬,5年累積超過38億。

求職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