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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石稅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縣府將出現每年9億財政缺口

    花蓮縣政府徵收礦石稅自105年從一噸10元調漲到70元,引起福安礦業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花蓮縣政府敗訴,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在收到判決書後不服,申請上訴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終審理認為「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牴觸「地方稅法通則」,已於日前判決駁回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上訴,本案判決確定。AM7A0600_拷貝.jpg
    福安礦業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於花蓮縣境內開採礦石812500噸,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依105年所制定的「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每公噸新臺幣70元計徵;於107年8月9日,核定福安礦業課徵礦石開採特別稅,總共課徵56875052元。
    福安礦業不服要繳交如此龐大的稅金申請復查,花蓮縣政府復查決定予以駁回。福安礦業提起訴願,亦遭縣府駁回,福安礦業才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均撤銷,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AM7A0602_拷貝.jpg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敗訴的理由為,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30%範圍內;而自105年所施行的「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由原本的每公噸徵收10元,一口氣調漲至每公噸70元,違反了地骯稅法通則第四條所規定的調整須於30%範圍內的規定。IMAG7489~2_拷貝.jpg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調漲礦石稅的自治條例牴觸「地方稅法通則」,如果未來所有礦業者及行政法院依此案例,將讓花蓮縣政府短少每年9億多元的礦石稅收,而且過去五年已繳納礦石稅的業者,以每噸超徵60元計算業者要求退稅的話,每年退稅金額即高達7億7000多萬元,五年總金額高達38點5億餘元。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上訴指出,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第一項所指「地方稅」,應指中央立法之地方稅,與地方稅法通則之整體架構不符,並不是正確之法律解釋;地方稅務局表示,地方自治團體本於其財政自主權,而以自治條例自行規定徵收之地方稅目,可以不受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平緩增稅」規定之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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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地方稅法通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縣市政府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並經縣市議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在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地方稅務局先後公布施行之三部自治條例,都是依法定程序完成法制作業,絕非原判決所認為,且未使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對此適當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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